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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09:39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宜昌市慈善超市(以下簡稱超市)社會捐贈的愛心物資發放工作,精準服務困難群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超市愛心物資發放的對象為宜昌市城區(不含夷陵區)的特困和低保群眾以及因不可抗逆的因素生活出現臨時突出困難的其他群眾(統稱“困難群眾”,下同)??h市區慈善協會以及宜昌市城區的社區、社會組織或其他單位因開展服務困難群眾的公益活動之需也可集中申領。
第三條 超市每月初應通過超市官網和微信公眾號,分門別類地向社會公開社會愛心物資的存量信息,為困難對象領取和單位申領提供依據。
第四條 困難群眾到超市領取愛心物資須出示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其中出現臨時突出生活困難的群眾還須出示《宜昌市慈善超市愛心物資領取審批表》;縣市區慈善協會以及宜昌市城區的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單位到超市集中領取愛心物資,須出示《宜昌市慈善超市愛心物資申領表》。
第五條 到超市領取愛心物資的困難群眾,由超市工作人員通過身份確認、大數據比對、資料審核予以認定;對符合條件集中領取的單位,根據單位提供的《宜昌市慈善超市愛心物資申領表》確定的活動內容、受益對象等予以認定。
第六條 困難群眾到超市領取愛心物資,實行“定額免費領取制”,即每年每戶按照超市上架愛心物資的定價一般不超過200元;單位可根據超市愛心物資的存量情況,每年申領一至兩次。
第七條 超市對困難群眾領取和單位申領愛心物資,均應如實填寫愛心物資領取單,并經受領人簽字或受領單位出具合規收據,并分別建立臺賬,實行日計件計價統計、月統計匯總上報。
第八條 超市應每年向社會公開愛心物資發放信息,自覺接受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從2023年6月1日起執行,具體事宜由市慈善總會慈善超市運營部負責解釋。